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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

作者:教学科研办公室时间:2020-09-16浏览:

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遵循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深化高等学校本科 护理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护理学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举办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精神,参照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护理学专业》及制定要求,设置本标准。

本标准以护理学本科教育为主要适用对象针对我国本科护理 教育的基本情况提出要求。本标准既适用于全国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也认同不同地区和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之间的差异 尊重各护理院校系、专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办学特色,根据本标准制定护理学专业的

教学质量标准可对本标准中的条目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得低于本 基本标准相关要求。鼓励各高校高于本标准办学。本标准适用护理学专业,助产专业可以参照执行。

在办学标准中,分为基本标准和发展标准两个层次。

基本标准是护理学本科教育的最基本要求和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本科护理学专业 都必须据此制定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建立教育评估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基本标准以“必须”这一词语表示。

发展标准是护理学本科教育提高办学质量的要求和应该力争达到的标准。各高校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应据此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护理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标准以“应当这一词语表示。

2.适用专业范围

2.1专业类代码

护理学类(1011)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护理学专业(101101)

第一部分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工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能在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分类目标:

1.思想道德与职业态度目标

1.1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对护理学科有正确的认识,对其发展具有责任感,初步形成以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为己任的专业价值观。

1.2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价值观、文化习俗、个人信仰和权利,平等、博爱,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护理对象的健康服务的专业精神。

1.3具有科学精神、慎独修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职业行为。

1.4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遵从医疗护理相关法规,自觉将专业行为纳入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具有运用相关法规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意识。

1.5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跨学科合作的意识。

1.6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主动获取新知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发展的态度。

1.7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评判反思精神,具有循证实践、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

1.8在应用各种护理技术时应充分考虑护理对象及家属权益,对于不能胜任或不能安全处理的护理问题,应具有寻求上级护士帮助的意识。

1.9初步形成成本效益观念,具有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以最小的医疗成本获取护理对象最佳健康水平的意识。

2.知识目标

2.1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

2.2掌握护理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3掌握人体正常结构、功能、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发展变化。

2.4掌握生命各阶段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护理对象的护理知识。

2.5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知识。

2.6掌握基本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

2.7熟悉影响健康与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及其评估和干预方法。

2.8熟悉不同护理对象的基本心理需要及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

2.9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临终关怀的有关知识。

2.10了解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2.11了解我国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及护理的基本方法。

2.12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及趋势。

3.技能目标

3.1具有在护理专业实践中有效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3.2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并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

3.3掌握基础护理技术、急救护理技术、专科护理基本技术和具有配合实施常用诊疗技术的能力。

3.4具有常见病、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能力。

3.5具有配合急危重症的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护的初步能力。

3.6具有从事社区护理的基本能力,能在各种环境中为个体、家庭、社区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健康保健服务。

3.7具有初步运用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的能力,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专业实践。

3.8具有初步从事临床教学的能力。

3.9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获取和利用护理学专业信息,研究护理问题的基本技能。

3.10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护理学文献和简单的会话能力。

3.11具有自主学习和创新发展的基本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健康保健需求。

第二部分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1.宗旨及结果

1.1宗旨及目标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社会对护理学专业的期望与区域发展的需要,明确其宗旨及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确定办学宗旨及目标,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院(系)师生知晓。

【注释】

    (1)办学宗旨及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2)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者。

1.3学术自治及学科交叉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应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对护理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加强与校内各学科间的合作,获得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

1.4教育结果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毕业基本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2.教育计划

护理学院(系)制定的教育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意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1课程计划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1.1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发展,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课程计划要明确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制订课程计划需教师、学生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和理解。

2.1.3课程计划体现重视基础、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

2.1.4课程设置必须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必修课和选修课两者之间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实践教学体系应包括实验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1.5护理学院(系)应积极开展课程改革研究,合理整合课程内容,达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2.1.6课程计划能体现本学院(系)的特色或优势。

2.2主要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2.1课程计划中安排合理的公共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奠定基础。

2.2.2课程计划中安排必要的医学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2.2.3课程计划中安排护理学专业课程及相应的实验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

2.2.4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想的职业精神和态度。

2.2.5课程计划中制订实习计划和标准,使学生早期、持续接触临床;安排不少于40周的毕业实习,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学实践技能。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2.6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医学基础知识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2.2.7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整体护理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2.2.8积极开设旨在培养科学创新的精神和能力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以适应护理学科发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

2.2.9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加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注释】

    (1)公共基础课程通常包括计算机、外语、政治、哲学、法律、体育、军事理论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2)医学基础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医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和病理解剖学)、药理学、医学统计学/生物统计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3)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基础、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研究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和临床见习。

    (4)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教育学、人际沟通和礼仪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5)实习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6)护理学实践技能包括护理学基本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健康评估技术、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情观察;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常见慢性病的预防及康复护理等;具有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沟通能力、健康教育能力和护理对象管理能力等。

2.3教学方法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3.1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关注人文关怀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注重评判性、创新性思维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2.3.2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2.3.3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合理采用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案例教学、小组教学等教学方法,开展探究性、研究性、自主性学习。

【注释】

    (1)教学方法包括讨论式、问题式、情境教学等启发式教学方法。进入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用小班、小组、床边等多种教学方式。

2.4科学方法教育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4.1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的教育,注重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4.2通过完成毕业设计的形式,使学生熟悉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注释】

     毕业设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完成,如个案报告、文献综述、科研论文等,但不论何种形式,均应体现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宗旨。

2.5课程计划管理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2.5.1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在院(系)领导下组织、制订和实施课程计划,并定期完成信息意见反馈、计划调整等具体工作。

2.5.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相关领域专家、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联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考虑教育计划与毕业后护理学教育有效衔接,应定期与毕业后教育机构、毕业生用人单位沟通,获得对教育计划的反馈意见,保证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注释】

    (1)毕业后护理学教育指本专业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护理学继续教育。

    (2)毕业后教育机构包括护理学行业组织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3.学生成绩评定

3.1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1.1建立全面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3.1.2对学业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 当:

3.1.3积极开展评价方法的研究,探讨各种评测方式的有机组合。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等。

3.2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2.1考试内容必须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2.2考试频次和方式的选择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生学习的导向作用,应注意采用综合考试的方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3.2.3提倡制定多元化考核方案,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3.2.4鼓励运用标准化病人、标准案例、客观结构化考试等方式综合测评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3.3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在所有考试完成后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

      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3.4考试管理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3.4.1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3.4.2应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命题的质量及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4.学生

4.1招生政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1.1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院(系)招生的具体规定。

4.1.2依据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4.1.3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包括院(系)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4.2新生录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2.1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4.2.2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该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歧视和偏见。

4.3学生支持与咨询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3.1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基本的支持服务。

4.3.2向学生提供课程选修、成绩评定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4.3.3在注重学生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学生的护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教育。

【注释】

      学生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等。

4.4学生代表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4.4.1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院(系)教学管理和监督、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4.4.2能够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发展的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性方面的相关团体。

5.教师

5.1聘任政策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5.1.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专任教师及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3,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5.1.2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履行。被聘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信念及与其职称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5.1.3必须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5.1.4制订相关政策,保证引进和聘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5.1.5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注释】

    (1)适当数量的教师指护理学院(系)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教师队伍结构是指护理学专业教师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结构和专、兼职教师比例等。

    (3)兼职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医疗及相关行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护理学院(系)建立比较稳定的工作合同关系,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外承担部分教学工作。

5.2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5.2.1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

5.2.2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支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5.2.3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定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5.2.4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条件。

5.2.5制定确保护理学专任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的机制。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5.2.6建立教师发展机制,能有效的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注释】

      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社区服务、学生指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6.教育资源

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1.1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随着护理教育的发展,教学经费投入应相应增加,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6.1.2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利,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

(1)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会计决算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教育经费预算视各护理学院(系)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至少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财政增长的速度,以保证护理教育事业的发展。

6.2基础设施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2.1配备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和添加,确保教育计划的完成。

6.2.2具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能满足护理学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包括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手术室、急危重症护理等),并具有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和教学模型,保证学生护理学专业技能训练的落实。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6.2.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建设具有学校护理学专业特色的、符合创新能力培养要求的教学实验室或省级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基地。

【注释】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操作示教室、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技能模拟示教室、护理技能实训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6.3临床教学基地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3.1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附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精神科作为稳定的教学基地。护理学专业在校学生数与学生实习使用的床位数比应达到1:1。科室设置齐全,能够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6.3.2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临床教学质量。

6.3.3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 与管理工作,建立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6.3.4加强对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及护理技能实验室的建设,保证临床教学和实习计划的有效落实。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政府认可为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护理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4.1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便利地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开展护理服务和卫生保健工作。

6.4.2具备满足护理学专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中外文图书、期刊和网络信息资源,根据需要添置,以满足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改革和科研的需要。

6.5教育专家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5.1有教育专家参与护理教育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教学计划制订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6.5.2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护理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6.5.3逐步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教育专家队伍,保证教学质量。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外从事护理教育、医学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学或相关学科教育研究经验的教师、管理学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6.6教育交流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6.6.1提供适当途径和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国内外交流。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6.6.2与国内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护理学专业建设和发展。

【注释】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院校之间课程认可来实现。

7.教育评价

7.1教育评价机制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7.1.1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1.2教育评价必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效果的监测。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7.1.3能够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

7.1.4教育评价体系应该与护理专业行业基本标准相衔接,并能够充分利用教育评价的信息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7.2教师和学生反馈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7.2.1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利益方的参与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7.3.1护理学院(系)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7.3.2教育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

7.4毕业生质量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7.4.1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护理学专业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7.4.2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的评价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7.4.3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的第三方调查。

7.4.4能够充分利用毕业生质量调查的信息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8.科学研究

8.1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8.1.1明确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8.1.2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创新和评判性思维,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8.1.3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开展具有护理学专业特色、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学科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

8.1.4加强对护理学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8.1.5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师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道德。

8.2教师科研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教师必须具备与学术职称相对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必须参与或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市)部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与成果、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以及其他横向课题与成果及国际合作与成果等。

8.3学生科研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

8.3.1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创业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8.3.2课程计划中应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活动、 组织科研小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积极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素质和创新意识的活动。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8.3.3设立学生科研启动基金,开展科研夏令营或冬令营活动,积极促进学生参与或承担相应的大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9.管理与行政

9.1管理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9.1.1建立教育管理组织,承担实施教学计划,监控教学质量等职能。

9.1.2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9.1.3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类似组织,审议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及科研等重要事项。

9.2领导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明确在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

9.3行政管理人员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9.4与卫生部门的相互关系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与社会及政府的相关卫生机构形成建设性的关系,获得各方面对护理人才培养的支持。

【注释】

      相关卫生机构包括卫生保健服务部门、护理专业组织、健康促进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及协调机构等。

10.改革与发展基本标准

10.1持续改革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依据国家医药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护理学科的发展,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

【注释】

     (1)必须定期调整专业培养目标、教育计划、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考核方法。

     (2)必须定期调整招生规模、教师数量和结构、经费投入、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

10.2发展规划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定期回顾与总结专业建设情况,分析社会和专业发展需求以及经费投入需求,修订学院专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