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内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 对在学生公寓楼内违反规定打扑克、打麻将(包括存放麻将)或赌博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三、 在学生公寓楼内高声喧哗,播放音乐音量过大,在宿舍内或楼道打球、运动,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 对在学生公寓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处理。
五、 对在学生公寓内饮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公寓内燃放鞭炮,聚众吵闹或参与哄闹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盗窃公寓内公私财物者,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八、 对故意损坏门窗、玻璃、桌椅、橱俱等公共设施者,除令其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私调床位、私开房间或私自调换房间用锁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十、 未经允许私安电器插座、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乱拉电线及网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一切电器,严禁存放、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暖器、电饭煲、热水器等电热器具,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引起事故的,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责,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或存放酒精炉等,违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 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抽烟等,违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照明器具,违者除没收所涉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 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十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涂抹污物;进行各种球类活动;饲养小动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 未经批准,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十七、 男女生在公寓区有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学生公寓夜间按规定时间关闭楼门,住宿学生在楼门关闭期间返回宿舍的视为晚归,外出的视为早出。无特殊原因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出具学院书面证明。临时有急事者应由本宿舍宿舍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在公寓楼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之后由宿舍长或班长报至学院。无正当理由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早出或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经常早出、晚归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外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九、 禁止在公寓楼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的经营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私自进入公寓住宿的一经查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不遵守学校规定发生意外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十一、 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采用故意刁难、阻挠手段,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 学生应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公寓管理工作。如有必要,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进入宿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