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请假管理

作者:时间:2016-04-07浏览:

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对学生实行考勤。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写生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一律按每天六节课计算。学生在双休日及其它假期离开学校的,以及晚间因故不能回学校住宿的也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并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请假申请必须有本人(或其家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所在地点和联系电话。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电报等)。

四、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两节课以内,由任课老师批准,考勤班长同时将请假者的名单报辅导员。

2.请假一天以内,须辅导员签署意见。

3.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及学院领导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并做好记录,然后报所在院领导审批。

5.请假超过一个月,须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后由学院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6、凡遇考试需请假者,除遵守以上规定外,均需学院教科办批准备案。

7、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写生等)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除遵守以上规定外,须经过领队老师或指导老师批准。

8、凡离开青岛市的请假,均须学院批准并备案。

9、学生因请假晚间不回校住宿者,须持经批准的请假申请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五、假条只有按规定签署意见批准后方有效,否则请假一律视作无效。

六、学生外出请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根据累计时间长短按规定程序由各级组织批准,且须有邮件、电报或传真等书面续假申请材料(学院留存)。

七、学生病、事假超过6周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