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形式

作者:时间:2016-04-07浏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学校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制定《青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结束后及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数据库,记录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及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并按贫困等级、少数民族、孤儿、残疾等进行分类,作为学生资助的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资助、教育和管理。

除纯奖励性奖学金外,受资助的学生应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各类补助,已获得补助的应终止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的;

(二)生活不俭朴,平时吸烟或酗酒的;

(三)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公益活动的(病残学生除外);

(四)上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休学或延长学制期间;

(六)欠交学费且未向财务处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的。

(七)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形式

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为辅助,以社会奖助学金、社会结对资助、“爱心基金”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

(一)政府资助。

1、国家奖学金:中央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科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3%的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1%的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14%的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平均可获得资助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23000元,34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做到应贷尽贷。

(三)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为社会各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社会奖助学金。社会爱心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每年按协议要求评定发放。